序号 | 分类名称 | 分类含义 | 分类标准 | 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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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品牌/光盘类商品 | 1.有在中国海关知识产权系统备案的品牌的商品。 2.未在中国海关知识产权系统备案,但是在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系统有备案的品牌的商品。 3.光盘/CD. |
1.原则上有在中国、香港和美国海关知识产权网备案的的品牌的商品都要归类到F类商品。但是品牌数量过于庞大,物流部根据经验做了一些筛选,请查看《主要有备案的品牌列表》,该列表里的商品都归为F类商品。 2.含有光盘/CD的商品都归为F类商品。 |
1.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查询 http://202.127.48.148/zscq/search/jsp/vBrandSearchIndex.jsp 2.中国香港知识产权备案查询 https://www.ipd.gov.hk/chi/home.htm 3.美国知识产权备案查询 https://iprs.cbp.gov/#/ |
2 | 食品 | 1.供食用、饮用的商品(例如薯条、老干妈、茶叶、果冻) 2.食品配料(例如鸡精、十三香) |
1.供食用、饮用的商品(例如薯条、老干妈、茶叶、果冻) 2.食品配料(例如鸡精、十三香) |
1.食品需要真空或者密封包装、保质期需要至少在1个月以上。 2.保健品一般归类为食品。 3.需要冷藏的食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隐患,不属于此类,为不可寄送类商品。 |
3 | 药品 | 用于预防、治疗、诊断人的疾病,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、用法和用量的商品。 | 1.胶囊、液体、粉末、颗料状药品或者膏药贴。 2.真空密封包装中药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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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 液体、粉末、膏体 | 1."膏体":指香皂、唇膏、口红之类的固体膏体。 2."粉末":粉末或小颗粒状商品,如胭脂粉、细沙。 3."液体":是指含液体商品,比如爽肤水。(单个商品限400ML以内)。 |
1."膏体":指香皂、唇膏、口红之类的固体膏体。 2."粉末":粉末或小颗粒状商品,如胭脂粉、细沙。 3."液体":是指含液体商品,比如爽肤水。(单个商品限400ML以内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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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 含马达、电机类电器 | 不含电池,插电使用的电器且内部含有马达或者电机。如电脑主机,电风扇。 | 不含电池,插电使用的电器且内部含有马达或者电机。如电脑主机,电风扇。 | |
6 | 内置电池 | 商品内部含有电池的商品,电池需要内置在商品里。 | 1.电池容量在100W以下,有明确标识电池容量和品牌 2. 包装:必须为商业包装,每台电子产品最多配2块电池,且机电分离,电池须独立密封包装;机电一体的电子产品须关机。 |
电池容量在100W以下 |
7 | 配套电池 | 电池外置在商品之外。 | 不管商品内部是否含有电池,只要商品外部含有电池则归类为配套电池。 | 电池容量在100W以下 |
8 | 移动电源/小容量纯电池 | 移动电源、充电宝或者小容量的纽扣电池、干电池 | 1.移动电源、充电包。容量在20000mah以下,且必须有品牌,有明确标识电池容量。 2.纽扣电池和普通5号、7号干电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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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 防疫用品 | 用于防疫且海关重点关注的商品 | 用于防疫且海关重点关注的商品,具体有: 口罩、防护服、额温枪、防疫用手套 | |
11 | 管制器械 | 受国家监管的武器及其主要配件、仿制品 | 1.枪支弹药(热兵器)及其主要配件(能明显识别是枪支弹药的配件)或仿制品。 a.金属材质长度限5CM以下。 b.非金属材质长度限10CM以下。 2.其他刀、剑、棍、棒、弓、矛等(冷兵器) a.金属材质长度限10CM以下。 b.非金属材质长度无限制。 |
手办含有此类器械的,长度限制以具体器械为准,不要以整个手办的长度计算。 |
12 | 特殊商品 | 1.容量、重量较小的易燃/易爆/毒性商品。 2.其他特殊时期的敏感商品,以物流通知为准。 | 1.容量、重量较小的易燃/易爆/毒性商品。 如胶水/指甲油/香水/精油/墨水/假血浆/清凉油(单个商品10ml/g以内)、蚊香、粘土等。 2.特殊时期的敏感商品,以物流通知为准。 当前敏感商品有: 种子、活性炭包、内部含有气体的小球类(如乒乓球)等 |